2007年7月19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昨问今答
 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有哪些
    都先生问:
    我村有个精神病人,经常肇事伤人,以前还有个老父监护,最近,父亲也亡故了,请问:他还有其他法定监护人吗?
    本报作答:根据《民法通则》第十七条规定,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,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:1.配偶;2.父母;3.成年子女;4.其他近亲属;5.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、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,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同意的。没有以上监护人的,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。
    
  老板不付工资怎么办
    任先生问:
    我是刚毕业的大学生,没什么经验。我前两个月离开了那家公司,当时有一千多点的工资没领到,因为工资是每个月9号发的,等到了9号,没给,就让老板写了张欠条。后来我去问,老板都说资金紧张,一直拖着,至今我也没拿到工资。请问我该怎么办?
    本报作答:如果有欠条,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,也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。